物超所值
作者為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
立法院日前經由過程「增進轉型正義條例」,周全推動所謂轉型公理,行政院將設立二級獨立機關履行「增進轉型公理條例」。而促轉條例自三讀通過以來,引發各界對其違憲擴權、虛耗社會成本及塑造新威權等指斥,然從組織上其定位若何,亦值得探討。
●「促轉會」之任務有需要設立「二級自力機關」嗎?
行政院組織之設立之首要律例根據,乃是遵照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及「行政院組織法」,來設立建設中心行政機關組織共同規範以及明訂機關名稱與數量,可說是建構行政院組織的主要骨架與規範根本。然而促轉條例第2條卻劃定,不受「中心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第5條第3項、32條、36條,及「行政院組織法」第9條劃定之限制,跳脫了建構當局組織框架的合用。
也就是說,促轉法可以不遵照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」所劃定「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律例劃定機關之組織」,及「相當二級機關之自力機關組織範圍建制標準」與「二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審定後,設立前項臨時性、過渡性之機關」等劃定,同時,排除行政院下設三個自力機關數量等限制,而再增設另個二級自力機關。
新機關之設立除非是為因應突發、特別或新興重大事物,方能設暫且性、過渡性機關,但觀察「促轉條例」鞭策事項,如開放政治檔案、清除威權象徵、保留不義遺址、處理不妥黨產和其他轉型公理事項的內容,是不是有需要設置二級自力機關來處理相關事項,有其爭辯之處。
況且,就「促轉會」組織與職權而言,現行法制也有相對應的組織機關,如「財團法人二二八記念基金會」、「國度發展委員會檔案辦理局」、「國度檔案辦理委員會」等,客歲「欠妥黨產處置委員會」掛牌運作,權柄也與「促轉會」任務高度堆疊,是不是仍需新設二級獨立機關來處置懲罰這些營業,也是值得商議。
倘政府組織隨便增設,掉臂整體當局組織本能機能整體規劃,不僅有違法安甯性原則,亦與當局再造之組織精簡原則有違。
●極端擴權又增添當局支出引發爭議
《促轉條例》中付與促轉會享有極大的權利,不僅具有拘留收禁、搜刮的「準司法查詢拜訪權」,甚至還可向各機關強迫性借調公事人力,被借調機關還不得謝絕,甚至部分條則還激發侵略人權的爭議。各種擴權行為,激發各界對該促轉調條例與促轉會違憲、違法之質疑聲浪。
再者,促轉會比黨產會義務性質更加龐雜,包山包海,屆時所需人力必將加複雜,而增加政府人事本錢支出。
特別,人民最存眷的促轉條例5條「泛起於公共建築或場合之紀念或懷想威權統治者之象徵,應予移除、更名,或以其他體式格局措置之」,也就是除「中正記念堂」以何種體式格局轉型外,似也代表全台灣所有「中正途」和名為「中正」的黉舍將可能面臨改名及移除蔣公銅像,屆時所擔當的當局成本與社會成本更是難以估算。
●地基未穩卻又頂樓加蓋
跟著國內外政經的變遷,以往行政院組織過於龐大癡肥已沒法應付外界環境轉變與壓力,因此推動當局再造工程。而政府再造皆以樽節本錢與提高政府效能為其首要目的,組織精簡與縮小當局規模為其下降成本之必定手段。
我國自1987年開始推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以來, 歷經數次政黨輪替,十分困難2010年在朝野合作下,經由過程「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」,將37個機關改成29個機關(14部8會3獨立機關)。即使今朝仍有6個二級部會組織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,但當局卻依舊急著清掃合用行政院組織法,而在行政政院下增設新的二級獨立機關。
況且,條則中雖然劃定促轉會應予兩年完成報告,但兩年後若未完成,則可報請耽誤,每次一年為限,並無夕照期限,此代表只要促轉會未完成義務,任期可無止盡延長,最後可能釀成尾大不掉之常設機關。
簡言之,促轉會之組織定位與職掌讓人質疑其公道性與合法性,可說是行政院組織在地基還沒有穩固下,還要再頂樓加蓋一個違章建築,所激發違反民主憲政的公安危機及效應,實不容小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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